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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原油期货开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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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油期货开户的合同模式有哪些?

编辑:期货交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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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际原油期货开户合同通常是指资源国(主权国或者以国家原油期货开户交易公司为代表)同外国原油期货开户交易公司为合作开发本国油气资源依法订立的,包括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合同

国际原油期货开户合同通常是指资源国(主权国或者以国家原油期货开户交易公司为代表)同外国原油期货开户交易公司为合作开发本国油气资源依法订立的,包括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合同。原油期货开户合同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资源国与原油期货开户交易公司之间的收益划分,是资源国在招标引资过程中重要的一环,也是国际原油期货开户交易公司进行勘探、开发、投资及实施生产作业的法律依据。目前,国际通用的合同模式有五种。

合同模式.jpg

(一)矿费税收制合同(矿税制合同)

矿税制合同也被称作许可证协议( License Agreement),即资源国政府根据本国的油气资源发展规划,划出油气区块,通过国际招标方式把待勘探开发的油气区块租让给中标的国外原油期货开户交易公司;国外原油期货开户交易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拥有该油气区块的专营权并支付矿区使用费和税收。对于储量较优的油田开发项目,矿费税收制合同能够保证承包商获得足够的原油收入,用来扣减油气生产成本、缴纳税金和税后利润分配。而如果产(储)量低,则可能使项目面临亏损。除产量因素外,油价风险也是无法忽视的。一旦油价低迷,导致项目税前亏损,则承包商很可能在合同到期时无法回收投资与利润分成。

对资源国政府而言,这种合同最有利的方面在于经济风险小,管理简便,成本较低。此外,如果采用竞争性招标,资源国还可以获得高额定金或风险矿区使用费以及所得税。缺点主要是缺乏灵活性,政府对原油作业的经管理比较少。

合同.jpg

 (二)产量分成合同

产量分成合同( Production Sharing Agreement)是指在资源国保留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承包商通过与资源国政府签订合同,从事作业服务,利用生产出的原油进行成本回收和获得产品分成。在原油生产产量分成模式下,承包商要承担勘探风险及开发和生产费用。全部产量分为用来偿还原油期货开户交易公司投入成本费用的“成本油”和由资源国政府与承包商按规定比例分享的“利润油”两部分。

原油生产产量的高低,即储量和油藏的风险对于效益影响较大。投资者面临因实际原油生产产量低于预期产量而带来的原油成本费用不能完全回收的风险,但也可能享受高产带来的超额利润。与矿费税收制合同类似,产量分成模式下油价过低也会大大影响承包商收益。尽管如此,相对于其他合同,原油生产产量分成合同仍赋予承包商直接取得大量原油交易的机会,具有相当的吸引力。

(三)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主要分为风险服务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在实践中,较常用的是风险服务合同,即资源国经过招标选定外国油气公司作为本国某一油气区块的承包商,承包商提供所有的勘探资金和技术,负责实施具体的作业并承担全部的勘探风险。若无商业性价值的油气发现,承包商自负盈亏;若有商业性价值的油气发现并投入生产,全部产量归资源国所有,承包商不能参与分成。资源国政府大多以现金形式支付外国石油公司的酬金,有时也会使用原油支付。然而,相对于产量分成合同中国外原油期货开户交易公司一般能够得到20%50%的所产原油,风险服务合同能够提供的原油十分有限。

在风险服务合同中,国外原油期货开户交易公司一般只能在规定期限内以市场价格3%~5%的折扣购买20%~50%的所产原油,同时能够获得的利润也极为有限。因此,期望通过海外原油期货开户交易投资获取大量原油的原油期货公司,通常并不热衷于风险服务合同。同时,实行风险服务合同的国家往往拥有丰富数量的探明储量或有优势的石油地质前景,但由于技术或其他原因无法开采,这些国家希望在国外原油期货开户交易公司的帮助下增加本国原油生产产量。在风险服务合同中,资源国政府与外国石油公司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因此,在几种主要原油投资合同中,风险服务合同的条件对资源国政府最为有利。

风险服务.png

(四)回购合同

回购合同( Buy Back)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项目服务合同,承包商承担一切项目勘探开发费用和技术服务,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回收其资本支出和作业费用等,并可以提取一定的利润。当承包商全部收回其投资和合同规定的报酬后,就不再拥有项目的作业权,将项目交还给资源国政府。

回购合同模式的核心内容是确定通过承包建设投资,获得相应投资报酬。由于合同者的报酬由总投资额乘以固定的报酬指数确定,因此投资的大小、报酬指数的高低对于合同者来说影响较大。在回购合同中,合同者不存在投资无法回收的情况,只有投资回收之外报酬大小的区别。与产量分成合同相比,回购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较短,因此难以获得油田开发中后期的收益。虽然在回购合同中合同者的成本回收和获得报酬也与项目的产量和油价有关,但相对关系不是很紧密。原油生产产量只是确定每年获得报酬的上限,报酬总额与产量无关。这是与矿费税收制合同及产量分成合同模式的最大区别。

回购.png

(五)联合经营合同

合作经营合同通常又称政府参股,是指由资源国(或其国家石油公司)为一方,国外原油期货开户交易公司为另一方,共同组建一个新公司,负责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双方各参与一定比例的股份,按比例分享利润。双方共同承担勘探风险和纳税责任。这一模式往往与投资项目合同结合使用,在分散风险的同时一方面加强了资源国政府对项目的控制,另方面有助于资源国政府在原油经营方面获得专业技能和管理经验。

更新:2018-10-19 15:35:50
中国期货红商会 文/来源 中国期货红商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