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交易,做市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期能源业务规则;
(三)具有健全的做市交易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
(六)应当具有上期能源认可的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的经历;
(七)上期能源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向上期能源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有)的做市商资格申请表;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申请人合法成立的资料;
(三)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者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或者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有权签署人签署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四)做市交易部门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以及从事做市交易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名单、履历;
(五)做市交易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书;
(七)做市交易技术系统情况的说明;
(八)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情况的说明;
(九)上期能源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经上期能源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期能源通知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与上期能源签订做市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署后,取得相应品种做市商资格。
四、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期能源可以取消其在某一品种上的做市商资格:
(一)做市商未完成约定报价义务;
(二)不再满足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做市商资格条件;
(三)上期能源认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期能源可以取消其在所有品种上的做市商资格:
(一)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措施;
(三)依法被收购、兼并、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
(四)向上期能源提交虚假材料;
(五)上期能源认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六、做市商放弃做市商资格,应当提前一个月向上期能源提出申请。
七、做市商放弃或者被取消做市商资格的,自上期能源通知其失去资格之日起,其与上期能源签订的相关协议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