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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等。
第五十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4年5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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